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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游戏机”首定性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可定罪

※发布时间:2021-11-29 16:51:04   ※发布作者:佚名   ※出自何处: 

  人民网4月23日电 (记者沈光倩)今日,最高、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首次对利用赌博机组织赌博的性质做了认定。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品,或者以回购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组织赌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第二款的“开设赌场”行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检察院,、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依法惩治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开设赌场的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国刑法》《最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办理此类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品,或者以回购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以下简称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第二款的“开设赌场”行为。

  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零第二款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

  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第二款的“情节严重”:

  以提供给他人开设赌场为目的,违反国家,非法生产、销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或者其专用软件,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非法生产、销售赌博机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本意见所称赌资包括:(一)当场查获的用于赌博的款物;(二)代币、有价证券、赌博积分等实际代表的金额;(三)在赌博机上投注或赢取的点数实际代表的金额。

  对于涉案的赌博机,机关应当采取拍照、摄像等方式及时固定,并予以认定。对于是否属于赌博机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以委托地市级以上机关出具检验报告。司法机关根据检验报告,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作出认定。必要时,可以依法通知检验人员出庭作出说明。

  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案件,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重点打击赌场的出资者、经营者。对受雇佣为赌场从事接送参赌人员、望风看场、发牌坐庄、兑换筹码等活动的人员,除参与赌场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以外,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可由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设置游戏机,单次换取少量品的娱乐活动,不以违法犯罪论处。

  负有赌博活动职责的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包庇、开设赌场违法犯罪活动,或者为违法犯罪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逃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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